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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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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 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law.365lvshi.com)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网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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