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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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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2006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破产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受理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破产财产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破产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债权人会议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和解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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