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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新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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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新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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