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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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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开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五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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