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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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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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