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中国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法律知识 | 法律法规 | 法律案例 | 法学论文 | 法律说法 | 律师博客 | 法律新闻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更多 |
| 法律法规大全 >> 商法类法律法规 >>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 |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站推荐 |
|
商业银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
|
| 法律网站导航>> |
| 搜索:商业银行法 相关内容 | |
商业银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