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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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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新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 证券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证券交易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证券上市 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 附则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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