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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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