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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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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0年9月5日修订并通过,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管辖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 组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 第十三条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 审理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裁决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简易程序 第六十四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款(三) 附则 第八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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