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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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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简易程序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 简易程序宣判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院已经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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