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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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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居民身份证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居民身份证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 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居民身份证法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居民身份证法 附则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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