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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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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担保法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留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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