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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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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于1998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通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

刑事立案管辖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

刑事立案回避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

刑事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拘传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

取保候审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

监视居住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本

拘留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

逮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审查逮捕
第一节 审查批准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立案
第一节 受案

刑事立案初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

立案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

刑事侦查
第一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

勘验、检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搜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

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一百八十六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

鉴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

辨认
第二百一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

通缉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侦查终结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受理

受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

审查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起诉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

不起诉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刑事简易程序的提起
第三百零七条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与代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三百二十八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五十九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

出席再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的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侦查监督
第三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审判监督
第三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三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执行监督
第四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协助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四百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有关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期限和费用
第四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附则
第四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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