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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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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劳动教养教育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设教育处或科,其职责是:

劳动教养教育经费、设施
第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4元。

劳动教养教师队伍、职责
第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专职教师必须由干警担任。

劳动教养入所、出所教育
第一节 劳动教养入所教育

劳动教养入所教育
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入所队,对新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入所教育。

劳动教养出所教育
第二十八条 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出所教育队或班,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出所教育。

劳动教养政治教育
第一节 劳动教养基础教育

劳动教养基础教育
第三十一条 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对所有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基础教育,一般以中队为单位编班。

劳动教养分类教育
第三十五条 劳动教养场所必须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罪错性质进行分类矫治教育。

劳动教养个别教育
第三十九条 个别教育要以认罪认错、做四有新人为中心进行。

劳动教养辅助教育
第四十七条 劳动教养场所要结合劳动教养人员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政治与文化娱乐活动

劳动教养文化教育
第五十四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文化教育应以扫盲、小学为

劳动教养技术教育
第五十九条 技术教育应坚持“立足改造思想、着眼解教就业、服务所内生产、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

劳动教养社会帮教
第六十五条 劳动教养场所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制定社会帮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考核
第七十二条 对教育工作必须严格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

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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