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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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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考古发掘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 民间收藏文物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出境进境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有5名以上专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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