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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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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烟草专卖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烟,名晾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烟草专卖法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烟草专卖法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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