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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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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艾滋病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艾滋病防治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艾滋病防治条例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 艾滋病防治条例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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