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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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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管辖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诉讼参加人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 证据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起诉与受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审理与判决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执行 第八十三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 其他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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