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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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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行政诉讼法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行政诉讼法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 行政诉讼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行政诉讼法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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