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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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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党内监督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党内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党内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内监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

党内监督巡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内监督条例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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