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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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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3日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要求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进出口货物特殊申报 第十八条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单证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 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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