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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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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三条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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