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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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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03年6月25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第十三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罚款: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十五条 本节所称船舶、海上设施,其含义与《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本节所称船舶,其含义与《船舶登记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第三十条 本节所称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引航员和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以及其他船员。 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三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四十四条 本节所称航标,其含义与《航标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六条 本节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 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第六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 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 第六十七条 本节所称外商、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其含义分别与《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 第七十一条 本节所称水上拆船、海港、船舶,其含义分别与《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上交通事故,其含义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管辖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管辖 第八十四条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八十九条 海事行政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九十二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外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证书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监督程序 第一百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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