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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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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 通航管理

通航管理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

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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