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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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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 通航管理 通航管理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 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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