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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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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

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一节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十一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轮机部船员
第十八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无线电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船员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

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一节 客船和滚装客船适任证书

客船和滚装客船适任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在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液货船适任证书
第三十九条 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

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
第五十六条 已通过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在5年内完成下列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通过适任考试、评估并完成第六章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者

船员特免证明
第六十六条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在职船员死亡或其他持证船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的其他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

船员外国证书的承认
第七十二条 持有《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

船公司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国际公约。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船员在船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原件应保留在船上,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八十八条 船员从事或者参与伪造、变造、出售、转让船员适任证书谋取非法利益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规则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法律标签 ·合同 ·房产 ·婚姻
·涉外 ·刑事 ·劳动
·公司法  ·行政法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人身损害 ·保险纠纷
·知识产权 ·企业破产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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