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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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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 5 月 1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水污染防治法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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