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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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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草原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草原权属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草原规划 第十七条 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草原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草原利用 第三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 草原保护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草原法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 草原法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 草原法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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