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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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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般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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