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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处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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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处罚规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处罚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秩序,规范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处罚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应给予警告或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影电视处罚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对给予当场处罚以外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制作立案报批。 广播电影电视处罚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 备案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 广播电影电视处罚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播电影电视处罚规定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当事人回执通知”、“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处罚案件上报表》,按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规定的样本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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