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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资格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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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主持人资格考试 第五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分别举行 主持人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 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主持人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并取得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从业资格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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