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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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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是《无线电管理规则》在全国广播电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全国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和有可能对广播电视正常接收产生干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认真执行、严格遵守。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加强对全国广播电视台站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设置广播电视发射台站程序 第十条 设置广播电视发射台站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建台手续 申请设台和审批 第十一条 设置广播电视发射台站的单位要先向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 修改频率规划或技术规划程序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都属于修改频率规划或技术规划: 广播电视发射台使用、变动和撤消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应严格按照电台执照和频率执照所规定的频率、功率 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技术局负责组织贯彻本办法,负责制订全国广播电视频率规划 无线电管理部门和个人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认真贯彻本办法的广播电视系统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和个人,成绩显著者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实施细则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贯彻细则。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实施细则 定义 一、关于频率管理方面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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