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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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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新闻记者证 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 新闻记者证 年度审核与使用 第十三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证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和年度审核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同时不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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