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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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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 第九条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文化部提供的样式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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