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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如下修改: 审计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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