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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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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 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检查 第八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收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税务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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