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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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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号,2002年12月25日经第14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2003年1月20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条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 调查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交通部或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附则 第六十五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登记事项,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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