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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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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条例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反补贴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补贴与损害 第三条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反补贴调查 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 反补贴措施 第一节 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承诺 第三十二条 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 反补贴税 第三十八条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七条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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