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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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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

外国人入境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入出境证件检查
第十条 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外国人居留
第十六条 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

外国人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

外国人旅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

外国人出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处罚
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外国人入境出境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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