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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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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现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 立项 第六条 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起草 第十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审查 第十七条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行政法规解释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拟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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