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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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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总则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管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澳门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澳门行政长官
第四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行政机关
第六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澳门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澳门司法机关
第八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

澳门市政机构
第九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

澳门公务人员
第九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宣誓效忠
第一百零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

澳门经济
第一百零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

澳门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

澳门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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