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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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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 第四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第四十六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十五日。 海事请求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船载货物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货物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物。 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物品,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第四十八条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载货物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载货物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拍卖船载货物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组成的拍卖组织实施,或者由海事法院委托的机构实施。 拍卖船载货物,本节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章第二节拍卖船舶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海事请求人对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本节规定。(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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