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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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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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