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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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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判组织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一十二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本解释规定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www.365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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