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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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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2005-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www.365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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