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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政性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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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禁止行政性垄断 第三十六条(强制买卖)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买卖其指定的商品或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限制市场准入)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十八条(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的环境。(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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