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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考核、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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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劳动教养考核、奖惩 第五十五条 建立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手册,记载他们遵守纪律制度、学习、劳动等现实表现。实行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第五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 (一)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三)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四)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五)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六)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暑成绩的; (七)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 (八)有其它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 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一)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二)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正确系无理取闹的; (三)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四)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五)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六)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七)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八)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九)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十)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延长劳动教养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九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奖惩的批准权限: (一)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 (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犯罪活动,触犯刑律的,由主管公安机关侦查,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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