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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通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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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劳动教养通信、会见

第五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不检查。会见家属时,不旁听。家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当安排食宿;有居住条件的,允许夫妇同居。

第五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外亲属会见和通电话,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

第五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家属送来的衣物和食品,一般不应限制。(www.365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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