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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 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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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文物行政处罚 立案 第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文物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案文物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被确定为案件承办人: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案件承办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案件承办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回避。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决定。(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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