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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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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文物出境 第二十七条 文物出品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 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第二十八条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被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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