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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变更及其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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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外商投资项目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www.365lvshi.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la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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